(2012)长民初字第335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3355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系原告女婿。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8日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 判 长 倪 琳审 判 员 牛毅虎代理审判员 王爱茹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康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