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海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海民初字第215号原告:王某。被告:王甲。原告王某为与被告王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伍春玉独任审判,于2012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王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乙称:原告王某与被告王甲于2011年7月29日发生交通事故,并于2011年9月9日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王甲赔偿原告王某2400元,但被告拒绝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甲偿还原告2400元。被告王甲答辩称: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没有异议,原告主张的2400元中有900元误工费某某意赔偿,剩余的1500元同意赔偿。原告王某为证明其上述主张,在本案公开开庭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经被告王甲当庭质证,本院作如下认定:证1.事故认定书(复印件)1份、人民调解协议书1份、欠条1份,拟证明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和责任认定情况,以及被告王甲欠原告王某2400元的事实。被告王甲对该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定。证2.原告王某2011年7月份工资单1份,拟证明原告2011年7月份的实发工资为3005元。被告王甲认为肇事车辆交强险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原告王某提供事故发生前三个月的工资单,而根据原告目前提供的证据,保险公司只能赔偿半个月的工资,按60元/天的标准。本院认为,该工资单系复印件,未加盖工资发放单位公章,无法确定其真实性,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定。被告王甲在本案公开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供证据。综合分析上述证据的认证和当事人陈述,现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1年7月29日22时许,被告王甲驾驶浙d×××××号小客车在本市××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望春路554弄处时,在避让路中散落的土堆时与同方向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原告王某及隔离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隔离栏损坏、原告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1年9月9日,原告王某与被告王甲经宁波市海曙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王甲赔偿原告王某3151元,扣除被告王甲已为原告王某支付的医疗费751元,尚应赔偿原告王某2400元。被告王甲于当日向原告王某出具了欠条,该欠条记载:今欠王某贰仟肆佰元整,十月一日之前归还。后因保险公司未对被告王甲足额理赔,被告王甲只同意支付原告王某1500元。庭审中,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本院认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原告王某与被告王甲为2011年7月29日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宁波市海曙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达成一致意见,并由该调解委员会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双方分别在该调解协议书上签字确认,应属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该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王甲基于该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书向原告王某出具欠条,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王甲应按照欠条内容向原告王某支付欠款。被告王甲抗辩保险公司未对其进行足额理赔为由,拒绝支付欠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某2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被告王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81×××3001,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伍春玉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郭 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