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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执字第00275-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黄已波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已波,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0275-1号申请执行人:黄已波,男,汉族,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未央区福恩建材经销部业主,住。被执行人: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孟熙栓,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碑民三初字第009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新城区新民街通济北坊1幢10303号(产权证号为1100108025IV-74-1-1-10303~0)、西安市新城区新民街通济北坊1幢10301号(产权证号为1100108025IV-74-1-1-10301~0)的房屋各一套。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柳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