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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知终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黄泉福与林洪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知终字第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泉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浩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赖洪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洪。上诉人黄泉福、被上诉人林洪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均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金知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林洪未在原审判决告知的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林洪即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上诉人黄泉福于2012年3月29日以“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泉福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泉福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黄泉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平代理审判员  何琼代理审判员  侯洁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阮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