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衢柯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柯保字第34号申请人: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姚某某。被申请人: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经济开发区××路。法定代表人:余某某。申请人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800万元财产(保全价值80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800万元财产(保全价值80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涂 群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新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