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衡桃民一初解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孙书生与梁金戍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衡桃民一初解字第212号原告孙书生。被告梁金戍。本院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2011)衡桃民一初保字第212号财产保全裁定书查封了被告梁金戍驾驶的冀A×××××号货车。现本案已审理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梁金戍驾驶的冀A×××××号货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三提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 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