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衡桃民一初解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孙书生与梁金戍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衡桃民一初解字第212号原告孙书生。被告梁金戍。本院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2011)衡桃民一初保字第212号财产保全裁定书查封了被告梁金戍驾驶的冀A×××××号货车。现本案已审理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梁金戍驾驶的冀A×××××号货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三提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 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