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民保字第0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英、王华与李圆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李英;王华;李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碑民保字第00008-1号 申请人:李英,退休职工。 申请人:王华,退休职工。 被申请人:李圆。 本院于2011年9月1日作出(2011)碑民保字第0000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李英、王华与被申请人李圆共同共有纠纷经本院的(2011)碑民一初字第000951号民事判决予以确认。申请人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圆名下的坐落于西安市碑林区书院门XXXXXX室(房权证XXXXXX号)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圆名下的坐落于西安市碑林区书院门XXXXXX室(房权证XXXXXX号)的产权变更、抵押登记手续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军 审 判 员 董 刚 代理审判员 惠海光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