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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李付海与高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付海,高江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民初字第123号原告李付海。委托代理人李振中,河北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江伟。原告李付海诉被告高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付海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付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10050元,由原告李付海承担。审 判 长  周维书审 判 员  陈海龙人民陪审员  王彦朕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红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