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锦江民初字第173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蒋飞亮与群光大陆实业(成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亮,群光大陆实业(成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1738号原告蒋亮。被告群光大陆实业(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春熙路南段8号。法定代表人许崑泰。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飞亮与被告群光大陆实业(成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飞亮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飞亮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飞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蒋飞亮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洪琳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渭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