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齐法执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赵延福与董洪华、张孝福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延福,董洪华,张孝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332号原告:赵延福,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董洪华,男,汉族。被告:张孝福,男,汉族。原告赵延福与被告董洪华、张孝福借款纠纷一案,原告赵延福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董洪华的存款。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董洪华名下的潍坊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原告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加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