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紫法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2013]紫法执字第00007号张某某申请执行高某某等人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某;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紫法执字第00007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高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高某,女,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紫民初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人现金27500元,但被执行人高某某、高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高某某在邮政银行安康市金州路支行有存款5065.1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高某某在邮政银行安康市金州路支行存款5065.12元。 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黄龙琪 执行员  常 征 执行员  吴斯平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寇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