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靖民初字第0089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张高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丽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高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丽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0893号原告张高源,男,1967年8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丽景支公司。负责人:吴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高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丽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高源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高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高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高源承担。审判员 杜 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春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