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吉丰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永河与被执行人曲俊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永河,曲俊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丰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郭永河,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深达挖掘机配件商行业主,户籍地吉林省柳河县。被执行人:曲俊岩,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郭永河与被执行人曲俊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1月21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能履行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对被执行人在市所属银行及房产、车管部门均未查出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9)吉丰民二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姜洪波代理审判员 王 力 功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瑞 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