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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周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武某、湖北省××运输有限公司××司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武某,湖北省××运输有限公司××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樊市××支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周民初字第89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邹某某。被告:武某。被告:湖北省××运输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区航空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樊市××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号。法定代表人: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武某、湖北省××运输有限公司××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樊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1���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北省××运输有限公司××司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湖北省××运输有限公司××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忠辉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