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周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武某、湖北省××运输有限公司××司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武某,湖北省××运输有限公司××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樊市××支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周民初字第89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邹某某。被告:武某。被告:湖北省××运输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区航空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樊市××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号。法定代表人: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武某、湖北省××运输有限公司××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樊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1���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北省××运输有限公司××司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湖北省××运输有限公司××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忠辉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