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沂南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梁子杰与王加生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子杰,王加生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沂南保字第186号申请人:梁子杰,汉族,1988年10月16日生,住山东省沂南县。被申请人:王加生,男,汉族,1975年7月20日生,住山东省莒县。申请人梁子杰与被申请人:王加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加生所有的鲁LQXX**号轿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加生所有的鲁LQXX**号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 海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道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