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山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8-06-16
案件名称
贺彩与王小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彩,王小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贺彩被执行人:王小国本院在执行贺彩申请执行王小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贺彩自愿撤回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山民初字第19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在英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朱永杰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志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