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运发鹏城巴士公司与石文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运发鹏城巴士公司,石文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303号原告深圳市运发鹏城巴士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辅道梅林汽车加油站业务综合楼四层。法定代表人蔡元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忠,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森兴,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文清,住址湖南省常宁市。上列原告诉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小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颜森兴,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000元。被告认为,仲裁裁决合法,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请求。经查,被告于2006年9月入职原告处,任职驾驶员,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被告的2010年2月至2011年1月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为3470元。2011年2月16日,被告在工作中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在该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此后,被告未正常工作,但有配合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偶尔会被安排到线路查车,原告主张有安排被告正常工作但被告未到岗。2011年4月15日,原告书面通知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理由为被告所驾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人死亡,被告承担次要责任,属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及规定》其中规定:一年内有三次以上(含三次)一般责任事故,或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解除劳动合同,作辞退处理。该证据不确认,原告提供的学习、培训签到表中有被告的签名,但学习内容中没有显示有《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及规定》。原告提交的《2010年度驾驶员安全生产保证书》中,被告签名承诺:本人保证以后坚决不违法违章,杜绝事故的发生,如年内违章违纪累计达五次或以上,或发生责任事故三次以上,本人自动申请辞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公司任何补偿。被告对该保证书确认。另查,被告于2011年6月24日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原告:1、支付2011年2月1日至4月8日期间的工资2800元;2、支付2009年线路星级奖600元;3、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000元。该会于2012年1月5日作出深劳人仲案(2011)17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000元;2、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法律保护。双方确认的《2010年度驾驶员安全生产保证书》规定员式一年内有五次以上违章或三次以上责任事故的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被告的情形不符合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及规定》的证据,被告不确认,原告提交的学习培训签名表虽有被告签名,但学习内容中不包含《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及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及规定》中规定员工一年内有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并未明确“交通责任事故”的含义,未对责任作区分,显然不合理,被告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应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本院认为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的依据不合法,构成违法解除,原告应当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4700元(3470×5×2)。仲裁裁决裁决了30000元,被告没有起诉,本院予以照准,原告要求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000元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市运发鹏城巴士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石文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000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运发鹏城巴士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小超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智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