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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陇执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安建科诉朱六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建科,朱六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陇执字第00191号申请人安建科,男,生于1963年9月17日。被执行人朱六斤,男,生于1947年7月16日。本院在执行安建科诉朱六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六斤于2012年3月29日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案件执行款2000元,款项现已由申请人安建科领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0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德前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