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沧州市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东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执字第00097号申请执行人沧州市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东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守智、张忠合、李德财借款合同一案,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新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沧州市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东路支行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新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毕凤祥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欣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