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秦民执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曹××申请执行史×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曹××申请执行史×离婚纠纷案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执字第00158号申请执行人曹××,男,1976年7月19日生。被执行人史×,女,1978年12月4日生。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1)咸秦民初字第006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书内容: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37寸彩电一台、电脑一台、餐桌一套及彩礼款7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本案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1)咸秦民初字第00659号民事判决书,(2012)咸秦民执字第00158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王同文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振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