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涞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周四清与郭和平、郭和利、郭志兵、郭玉兵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四清,郭和平,郭和利,郭志,郭玉兵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涞民初字第247号原告周四清,男,住河北省涞源县。委托代理人贾颖慧,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和平,男,住河北省涞源县。被告郭和利,男,住河北省涞源县。被告郭志,男,住河北省涞源县。被告郭玉兵,男,住河北省涞源县。委托代理人罗娥,女,系被告郭志兵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四清与被告郭和平、郭和利、郭志兵、郭玉兵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四清于2012年3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四清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四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玉来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