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张海燕与叶碧青,叶成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燕,叶碧青,叶成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653号原告张海燕,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陶琴,广东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碧青,户籍地址广东省和平县。第三人叶成辉,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燕诉被告叶碧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燕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第三人叶成辉名下的深圳市龙岗区(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房产(保全价值35万元人民币),并由原告张海燕提供其名下的深圳市龙岗区(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及深圳市龙岗区(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两套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海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第三人叶成辉名下的深圳市龙岗区XXX房(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查封份额以35万元为限);二、查封张海燕名下的深圳市龙岗区(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及深圳市龙岗区(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两套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甘 晓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曾天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