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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献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沧州鑫达建筑器材厂、德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鑫达建筑器材厂,德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献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沧州鑫达建筑器材厂。被执行人:德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献县人民法院(2011)献民初字第2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1565661元予以扣划至献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志启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孔令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