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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石高民二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河北国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开发区昆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步峰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国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开发区昆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步峰,贾彦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石高民二初字第00048号原告河北国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法定代表人吴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石家庄开发区昆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黄河大道。法定代表人吴宝川,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步峰。被告贾彦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国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开发区昆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步峰、被告贾彦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国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河北国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国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1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国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65元。代理审判员  李璟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甘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