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审监民提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蒋光惠与冯润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审监民提字第3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冯润新,男。委托代理人:冯晓晖,女。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蒋光惠,女。原审被告:邝回合,女。申请再审人冯润新因与被申请人蒋光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深罗法民一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深中法民一申字第101号民事裁定书,提审本案。本案在再审审理过程中,蒋光惠于3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邝回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蒋光惠自愿撤回对邝回合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光惠撤回对邝回合的起诉。审 判 长 马龙审 判 员 彭亮代理审判员 李力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