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枣民一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宋广明与王振永、侯秋香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广明,王振永,侯秋香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枣民一初字第13号原告宋广明。被告王振永。被告侯秋香。本案在审理原告宋广明诉被告王振永、侯秋香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广明撤回起诉。撤诉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虎诚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