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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枣民一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宋广明与王振永、侯秋香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广明,王振永,侯秋香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枣民一初字第13号原告宋广明。被告王振永。被告侯秋香。本案在审理原告宋广明诉被告王振永、侯秋香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广明撤回起诉。撤诉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虎诚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