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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范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徐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民初字第58号原告:梁某某。委托代理人:叶某某。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路××楼。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黄某某。委托代理人:董某某。被告:徐某某。原告梁某某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某某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马红伟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沈丽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