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高民一初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刘玉龙诉常亮、陕西合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龙,常亮,陕西合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民一初字第00247号原告刘玉龙,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汤丰桥,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贾柱,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亮,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徐智,陕西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合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全成。住址西安市泾河工业园泾渭中路159号原告刘玉龙诉被告常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刘玉龙于2012年3月28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玉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常亮负担(原告预交1550元,退付其775元,由被告直付原告775元)。审判员 张高陵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雪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