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宁商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原告镍业公司与被告浦发银行江宁支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江宁支行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宁商初字第203号原告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镍业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673322-X,住所地在吉林省磐石市红旗岭镇。法定代表人吴术。委托代理人王辰,女,1976年11月1日生。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江宁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江宁支行),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上元大街50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镍业公司与被告浦发银行江宁支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镍业公司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案件中,原告有权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自愿撤回起诉。现原告镍业公司的撤诉理由合法适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镍业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镍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哲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