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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义商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汪强与朱校军、陈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强,朱校军,陈琴,周燕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萧义商初字第438号原告汪强。委托代理人秦高益,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校军。被告陈琴。被告周燕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强与被告朱校军、陈琴、周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三被告的财产在1540000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朱校军、陈琴、周燕军限额在1540000元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谢金金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萧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