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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馆民初字第169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房春记、郭志勇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房春记,郭志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馆民初字第1694号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英贤,男,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士俭。被告房春记,农民。被告郭志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房春记、郭志勇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金峰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