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初字第0059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安升诉被告温占社、刘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00599号原告张安升,男,1954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温占社,男,1955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刘苏玲,女,1955年1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安升诉被告温占社、刘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3月2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安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安升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 强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翠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