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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华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徐丽与胡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丽,胡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华民初字第418号原告徐丽。委托代理人张德平,四川川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胡斌。委托代理人徐方元,成都市成华区保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丽与被告胡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丽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胡斌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丽撤回对被告胡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徐丽承担。审判员  刘宗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