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湛开法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20-03-25
案件名称
上海广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湖南腾飞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当事人
上海广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湖南腾飞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三款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湛开法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上海广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郑官贵,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余延东,该公司员工。申报人:湖南腾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法定代表人:郭小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奕芬,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上海广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因遗失票面号码3130005121888934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票面金额为人民币贰佰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上海广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账号为41×××93,出票行为湛江市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出票日期为2012年1月9日,到期日期为2012年7月9日,收款人为上海本钢国贸钢铁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2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湖南腾飞集团有限公司已在规定的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人民币700元,由申请人上海广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林 琳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岳凌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