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三民初字第0058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贺惠芳、贺菊芳、贺长安合同纠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惠芳,贺菊芳,贺长安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三民初字第00580号起诉人贺惠芳,女。起诉人贺菊芳,女。起诉人贺长安,男。二0一二年三月八日本院收到贺惠芳、贺菊芳、贺长安的起诉状。起诉人以三原县公证处在未审查贺志云提供的赵培兰有关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贺志云的口述就为其办理了《财产赠与公证书》为由,要求判令三原县公证处作出的三证发字(2000)第137号《财产赠与公证书》无效并予以撒销。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要求判令《财产赠与公证书》无效并撒销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向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贺惠芳、贺菊芳、贺长安的起诉,本案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惠晓民审 判 员 王晓慧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卓亚娟^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