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无民二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胡献东与叶云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献东,叶云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二初字第00045号原告:胡献东,男,汉族,住巢湖市。被告:叶云奇,男,汉族,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乐志飞,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献东与被告叶云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献东于201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献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胡献东负担。审判长 王晓春审判员 何义萍审判员 孙 琴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