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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无民二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胡献东与叶云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献东,叶云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二初字第00045号原告:胡献东,男,汉族,住巢湖市。被告:叶云奇,男,汉族,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乐志飞,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献东与被告叶云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献东于201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献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胡献东负担。审判长  王晓春审判员  何义萍审判员  孙 琴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