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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合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合民初字第131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83年10月27日,汉族,甘肃省合水县人,住合水县某某乡某某行政村某某自然村某某号,农民。被告焦某某,男,生于1981年3月13日,汉族,甘肃省合水县人,住合水县某某乡某某行政村某某自然村某某号,农民。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孙爱俊代理审判员  徐 啸代理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