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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一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敏诉被告西安盛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陕西省汽车贸易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西安盛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陕西省汽车贸易公司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0137号原告王敏,女,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盛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南四府街139号。法定代表人李姣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珊,女,199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省汽车贸易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路139号。法定代表人赵秦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郝振亚,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敏诉被告西安盛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陕西省汽车贸易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敏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敏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敏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王敏减半负担50元。审判长 崔 毅审判员 祝西安审判员 樊世元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