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明鑫荣建材商行与潘世远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2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明××建材商行。代表人陈某某,系上诉人商行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广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明××建材商行(以下简称明××商行)为与被上诉人潘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1)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潘某某通过与明××商行负责人陈某某直接联系,并为其提供劳动,后在修车过程中受伤,也系陈某某出面并负责救治潘某某。同时,潘某某向本院提交了明××商行两员工的证人证言,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材料,本院对证人证言予以采信。明××商行认为其与潘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潘某某与明××商行之间已经建立事实的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原审法院确认明××商行与潘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明××商行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岗区横岗明××建材商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蔡 劲 峰审判员 王 晋 海审判员 黄 铎 斌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晓敏(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