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潼执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陈冲与被执行人赵建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冲,赵建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潼执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陈冲,男,1988年5月24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赵建臣(又名赵建立),男,1977年2月20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冲与被执行人赵建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潼关县人民法院2011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1)潼民初字第0020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赵建臣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冲借款本金48500元及利息(利率按照年利率26.24%计算,时间自2011年3月8日起至执行终结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申请执行费750元。现申请执行人陈冲已受偿本金48500元、利息100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申请执行费750元,合计60550元。其余利息表示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11)潼民初字第00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海瑛审判员 魏雅萍审判员 陈荣亮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国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