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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仙民初字第179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薛某与凌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凌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仙民初字第1792号原告薛某,女,195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凌某,男,195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凌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凌某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对被告凌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薛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爱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