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源民初字222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沂源县大张庄镇人民政府与淄博富源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源县大张庄镇人民政府,淄博富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源民初字2229号原告沂源县大张庄镇人民政府。被告淄博富源食品有限公司。原告沂源县大张庄镇人民政府诉被告淄博富源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沂源县大张庄镇人民政府诉称,2004年4月1日,被告向其借款10万元,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推拖不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本金及经济损失。本院认为,原告沂源县大张庄镇人民政府诉被告淄博富源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与(2007)源民初字第362号案件重复,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立案条件,属重复起诉。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沂源县大张庄镇人民政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秀芹审 判 员 焦云鹏人民陪审员 刘智慧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慧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