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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亳民一终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赵纯金与邓其凤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其凤,赵纯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2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其凤,男,住安徽省涡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纯金,男,1967年3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上诉人邓其凤因与被上诉人赵纯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0)涡民二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其凤特别授权代理人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邓其凤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其凤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邓其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亚莉代理审判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刘晓慧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