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西民二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范旻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范旻旻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西民二初字第00132号原告: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法定代表人:唐光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范旻旻,男,住肥西县星河家园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旻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邓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伍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