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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上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钱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上刑初字第6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某。2011年11月3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2年3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张宽。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国峰、戴丽,被告人钱某及其辩护人张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8日晚,被告人钱某在其本人登记入住的本市上城区平海路里约酒店8505房间吸食毒品,沈毅电话联系钱某后来到8505房间,被告人钱某将部分毒品分给沈毅,二人在房间内共同吸食。10月31日至11月1日,被告人钱某又以相同方式,先后二次容留沈毅在其本人登记入住的里约酒店8501房间吸食毒品。11月2日凌晨,被告人钱某在里约酒店8501房间被公安人员抓获,其随身携带的若干毒品也被一并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毒品及作案工具照片、毒品上交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酒店说明及住宿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检验报告、检查笔录、监控录像、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钱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2日起至2012年7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宗雄信代理审判员  张海华人民陪审员  咸青央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丛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