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椒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施某某与郑某、张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郑某,张某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椒民初字第52号原告:施某某。委托代理人:潘某某。被告:郑某。被告:张某某。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黄岩区××中××号。代表人:顾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某与被告郑某、张某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某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起诉,属于处分自身权利,符合法律��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审 判 员 项海宝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 婷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