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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008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朱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0086号原告:朱某,女,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常瑛。被告:周某,男,住安徽省六安市。委托代理人:赵皞志,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2年3月28日向六安市金安区法院七里站法庭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原告朱某的要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长  李和跃审判员  朱中全审判员  李立军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