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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牛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妥某某、孙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妥某某,孙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金牛刑初字第446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妥某某,男,1989年8月17日出生,回族,出生地四川省松潘县,小学文化,无业,住松潘县(身份证号码:)。2012年1月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松潘县,小学文化,无业,住松潘县(身份证号码:)。2012年1月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刑诉(2012)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妥某某、孙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窦静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妥某某、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妥某某、孙某某登记入住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路×号某酒店1512号房间,并容留违法人员郭某某、郭某某吸食毒品。后被告人妥某某、孙某某被民警抓获,并从现场查获自制吸毒工具一套。经鉴定,从上述物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妥某某、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证人郭某某、郭某某、方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及吸毒工具照片,检查笔录及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酒店入住凭证,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妥某某、孙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被告人妥某某、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分主从犯。鉴于被告人妥某某、孙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此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妥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二年一月六日起至二0一二年四月十五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孙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二年一月六日起至二0一二年四月十五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徐敏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