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弋民二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南京金博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芜湖义宏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金博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芜湖义宏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弋民二初字第00109号原告:南京金博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法定代表人:王海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荣,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芜湖义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文义宏,经理。委托代理人:俞正德,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金博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义宏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元义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晶晶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