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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民一终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树根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郭佐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王树根,郭佐军,六安市红星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民一终字第000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陈敬溪,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国萍,该分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茂,该分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树根。委托代理人:潘忠国,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佐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六安市红星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1)六裕民一初字第01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2012年3月28日以与被上诉人王树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撤回上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承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尚 滨审 判 员  李玉成代理审判员  洪 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白 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